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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权应注意事项

2013年09月25日 创业学苑 来源:游金地 编辑:游金地

   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,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。《合同法》第232条规定: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。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,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。”

  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,处理此类纠纷时,应注意:

  1、当事人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;没有约定的,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,否则,将构成违约。

  2、合同的解除,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,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。行使解除权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九十六条规定,应以通知的方式。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,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。

  3、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。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,才能解除合同;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,即使发出解除通知,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,相反,构成违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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